原創星ST高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
作者:木木
高升控股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于2018年9月27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,在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下發的《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》(編號:鄂處罰字[2019]5號)。近日,該事件有了最終結果。
記者從*ST高升發布的公告中看到:2019年12月24日,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下發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公司實際控制人韋振宇收到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下發的《市場禁入決定書》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相關規定,湖北監管決定:對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,并處以六十萬元的罰款;對韋振宇給予警告,并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;同時韋振宇作為高升控股實際控制人給予警告,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,合計罰款九十萬元。對李耀、張一文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;對孫鵬給予警告,并處以十萬元的罰款。
由此可見,對于*ST高升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,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在2018年9月28日前買入,并在2018年9月28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并曾造成一定浮虧(無論是否解套)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也可以將姓名、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(建議為Excel文件)發送到weiquan@hongzhoukan.com的郵箱,參與由《證券市場紅周刊》“民間維權”欄目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。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,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。
此外,*ST高升在公告中表示:上述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對公司生產經營未產生重大影響。公司將全面提高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,堅決杜絕類似問題再度發生;公司在上述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》第二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的規定情形,以及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》 第13.2.1條第(八)項至第(十)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。
記者還從公告中了解到,公司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韋振宇先生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公司遞交《辭職報告》,辭去其在公司擔任的董事及專門委員會職務,韋振宇先生現已不在公司擔任職務,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。接下來,我們仍將持續跟蹤相關事件的進展,而符合維權條件的中小投資者,也可以通過相關合法途徑進行維權索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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